山大研字〔2019〕62号
关于印发《山东大学学位授权自主审核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山东大学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实施办法》业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 东 大 学
2019年9月18日
山东大学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山东大学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以一流目标和一流标准做好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推动学科升级换代和学位授权点现代化,保障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内涵发展和质量提升,助力培养最富创造力的研究生,助推山东大学“双一流”建设,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学位〔2017〕9号)、《关于开展2017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学位〔2017〕12号)、《关于高等学校开展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的意见》(学位〔2018〕17号)、《山东大学学位授权点现代化工程建设方案》(山大研字〔2019〕1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应紧紧围绕“双一流”建设目标,通过主动撤销和自主增列学位授权点,优化学科结构、促进交叉融合、凝练学科特色、健全学科生态体系,从而提升学科整体水平、激发办学活力,为山东大学实现“由大到强”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条 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分为新增学位授权点自主审核和现有学位授权点自主调整。新增学位授权点自主审核是指学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自主按需新增博士硕士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以及新增新兴交叉学科。现有学位授权点自主调整是指自主撤销我校已有学位授权点,以及面向校内培养单位进行已有学位授权点的增列或撤销。
第二章 新增学位授权点自主审核
第四条 新增学位授权点应坚持从严控制和“三个面向”(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的原则。学校每年新增博士学位授权点数量不超过学校已有博士学位授权点数量的5%。新增硕士学位授权点原则上应为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社会需求较大、培养应用型人才的专业学位类别。
第五条 新增博士硕士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要按照《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进行,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在师资队伍、人才培养、学术成果、支撑条件等方面的审核标准,应高于国家相应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申请基本条件;
(二)截至申请时,学科水平一般应达到全国同类学科的前30%。
第六条 培养单位可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前沿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探索设置一级学科层次的新兴交叉学科学位授权点。新增交叉学科应系统梳理凝练交叉学科学位授权点的学理基础、理论体系和研究生教育课程体系。设置新兴交叉学位授权点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有一定数量、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覆盖面与现有一级学科相当;
(二)基础理论、研究方法已经超出一级学科的范围;
(三)应跨学科门类或多个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
(四)有利于促进相关学科知识的结合,促进新理论、新学科的形成和发展,有可能形成新的学科增长点。
第七条 新增学位授权点基本程序
(一)研究生院协同培养单位进行论证,培养单位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论证报告和培养方案等申报材料进行审议,通过后提交研究生院。
申报材料中所涉师资队伍、科研经费、项目成果等内容不得与其他学位授权点重复使用。列为本学科各方向的学术带头人、主要学术骨干,均应获得其本人的同意;涉及多个单位的,应征求其他培养单位意见;新增交叉学科学位授权点时,还应征求相关的其它学位授权点意见。
(二)研究生院组织形式审查,并协同学科建设部门对材料进行审议。
(三)组织不少于7人的国内外同行专家进行论证,同行专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 1/2,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或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不少于 2 人。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拟新增的学位授权点逐一进行审议表决,获得全体委员2/3(含)以上同意的视为通过。
(五)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结果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
(六)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对拟新增学位授权点进行审议批准。
(七)每年10月31日前将拟新增的学位授权点清单和论证
报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第三章 现有学位授权点自主调整
第八条 学位授权点自主调整应坚持“主动撤销、统筹推进,一体发展、平稳过渡”的原则。撤销师资力量薄弱、需求不足、水平不高、发展乏力的学位授权点,推动学位授权点在不同校区、不同培养单位的合理布局,保障拟调整学位授权点相关工作的平稳过渡。
第九条 撤销学位授权点基本程序
(一)对于培养单位主动申请撤销、或评估结果为“不合格”、或评估结果为“限期整改”但在整改期满后未能达到整改要求、或因学校学科规划需要调整的学位授权点,由培养单位、研究生院和学科建设部门协同进行论证,提出撤销建议。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拟撤销的学位授权点进行审议表决,获得全体委员1/2(含)以上同意的视为同意撤销。
(三)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结果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对拟撤销的学位授权点进行审议批准。
(五)每年10月31日前将拟撤销的学位授权点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六)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予以撤销的学位授权点,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申请新增为学位授权点。
第十条 对于同意撤销的学位点,培养单位在3年内保留在读研究生的学位授予权,同时应妥善做好师资力量分流整合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培养单位申请增设我校已获授权的学位点,应符合学校一体发展战略,避免学科方向重复建设。申请要求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执行,申请流程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款执行,培养方案应与其他培养单位相同学科(类别)的培养方案保持一致。培养单位申请主动撤销的学位授权点,应通过本单位学位分委员会审议后上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四章 质量监管
第十二条 新增学位授权点应提出5年建设与发展目标,确定年度建设资金和研究生招生规模,其中博士生招生人数每年应不少于10人;新增学位授权点的学科水平3年内一般应达到全国同类学科的前20%。
第十三条 培养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暂停新增学位点:
(一)研究生教育管理混乱,发生严重的教育教学管理事件;
(二)在学位点合格评估、专项评估、学位论文抽检等质量监督工作中存在较大问题;
(三)学术不端行为多发且查处不力。
第十四条 新增学位授权点获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3年后,接受学校组织的自评估及国务院学位办组织的专项评估。
分设领域的专业学位类别,招收培养研究生的领域须报学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此类专业学位点须按招生领域参加合格评估和专项评估,有任一领域评估不合格,则视为该专业学位类别评估不合格。
第十五条 培养单位应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材料,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对材料弄虚作假、违反工作纪律的,取消其当年申请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自主审核单位新增学位授权点论证报告编写参考提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