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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大学接受国内访问学者暂行规定》的通知

编辑:在职教育中心 浏览: 发布时间:2007-09-12


山 东 大 学 文 件

山大研字〔2001〕091号


关于印发《山东大学接受国内访问学者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山东大学接受国内访问学者暂行规定》业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 东 大 学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山东大学接受国内访问学者暂行规定


  高等学校接受国内访问学者,是培养高等学校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促进校际交流、活跃学术气氛、逐步实现高级专门人才培养立足于国内的一项重要措施。根据国家教委(86)教师管字001号《高等学校接受国内访问学者的试行办法》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接受单位
  接受国内访问学者的单位应是科研工作开展较好,在实验设备、图书资料等方面有较好条件;接受的学科专业一般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或是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指导教师均为教授。
  二、接受对象
  国内访问学者必须有较为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有较强的独立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能力,并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一般应是副教授或优秀讲师。
  三、培养目标
  国内访问学者通过在我校学习和工作,接触和了解本学科的学术前沿动态,拓宽知识面,提高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为回原单位后发挥学术带头人或学术骨干作用打下基础,也可为其今后担任高一级教师职务创造条件。
  四、培养方式
  国内访问学者的培养采取导师负责制,在导师指导下,以参加科研为主,适当参加指导研究生、编写教材或其他教学工作。研究课题由导师与访问学者共同商定,一般应与导师的研究任务紧密结合,导师根据已确定的研究课题,为其制定出学习和工作的具体计划,并按计划完成预定任务,期限一般为一年。
  五、成绩考核
  国内访问学者要认真执行学习和工作计划,切实完成预定任务,导师应按照计划检查执行情况,做好考核工作,写出考核意见。访问学者学习、工作期满,应认真填写《高等学校国内访问学者工作成绩考核表》存入业务档案。凡完成计划、取得成果的访问学者将颁发 《国内访问学者证书》。访问学者如不能胜任预定课题的研究工作,无法完成学习工作计划时,经导师提出,院长审核同意,报研究生在职教育中心批准后转为一般科研进修,不发给《国内访问学者证书》。
  六、管理
  (一)申请接受访问学者的单位,应按规定制定接受国内访问学者计划,并将拟接受访问学者的学科(专业)、指导教师、课题名称、接受人数、以及对接受对象的具体要求等报研究生在职教育中心。
  (二)在本人申请、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经访问学者本人和指导教师协商后,填写“国内访问学者申请表”,并由导师签字、学院盖章,报研究生在职教育中心审核。
  (三)学校将根据国家下达的计划及访问学者联系的顺序安排计划内名额,计划内满额后按计划外录取。每位导师接受访问学者人数原则上为1名。
  (四)报名及录取时间为每年6月或12月,凭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时间(每年2月或9月)到研究生在职教育中心办理报到手续,报到时交纳有关费用和近期半身免冠一寸照片1张。需住宿者到后勤管理处办理手续,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安排住宿。访问学者学习工作期满,到研究生在职教育中心办理离校手续。
  七、经费
  (一)国内访问学者选送单位应交纳一定的进修管理费,进修管理费暂定计划内每人4000元/年,计划外为每人6000元/年。另交住宿费每人1500元/年,押金1000元(不住宿者不交)。
  (二)所收管理费用的20%上交学校,80%拨给有关学院,并由学院支付指导教师补贴每人600元/年,业务费不少于1000元/年;访问学者本人的补贴及书籍费每人600元/年。
  (三)所有费用由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
  八、待遇
  (一)国内访问学者的学习、工作条件和住房按我校博士研究生的标准提供,住房(二人一间)由房改办公室统一安排,各学院应尽可能地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学习、工作环境。
  (二)国内访问学者在学习、工作期间应遵守我校教师应遵守的各项规章制度,参加学院的政治学习和教学科研等活动。
  (三)国内访问学者一律不转户口和粮油关系。党团员应带临时组织关系,医疗费用回原工作单位报销。
本规定由研究生在职教育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 国内访问学者 规定 通知
山东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1年11月19日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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