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21日,国务院学位办《关于2012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12]28号)文件明确规定:“为保证培养质量,除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在异地设置校区的招生单位外(且仅限在该校区所在地办学),其他单位禁止异地办学” 。“各招生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杜绝招生单位及教师参与任何形式的专业学位研究生考前辅导或委托中介机构招生等违规行为。”
我校于2012年6月8日也发出通知,要求“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擅自与社会培训机构签署合作协议,举办各类学历或非学历教育培训班。”
为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要求,维护我校办学声誉,经学校研究,特公告如下:
1、自2012年6月起,一律停止与社会办学机构(中介)的合作招生。
2、对已经与我校签订协议社会办学机构,根据国家文件要求应即刻中止合作,已经招收的学生应全部转到校区学习。
3、各学院应即刻终止所有异地办学(含系统办学),并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已经招收的学生应全部转到校区学习。
4、今后各学院要严格履行办班报批程序,未经学校同意和未与我校签定合作协议的办班,一律不予认可,如属违规办班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