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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次明确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答辩期限的通知

编辑:在职教育中心 浏览: 发布时间:2013-01-28

各培养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有关规定的通知》(学位办[2011]57号)和《山东大学关于调整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学习年限的通知》(山大研字[2013]14号)的规定,现将我校已注册学生有效期限明确如下:

 

注册时间

通过全国外国语和学科综合统考期限

通过学校考试的最后期限

通过学位论文

答辩的最后期限

200703

过期

过期

过期

200803

201208

201303

201405

200903

201308

201403

201505

201003

201408

201503

201605

201103

201508

201603

201705

201203

201608

201703

201805

 

请各培养单位将上述要求提前通知已注册但尚未答辩的学生,并在本单位网站公布,避免学生因疏忽错过考试及答辩时间而导致本次申请失效。

 

  研究生院在职教育中心

2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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