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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大研字[2009]20号关于印发《补充办法》的通知

编辑:在职教育中心 浏览: 发布时间:2009-03-12

山大研字200920

 

 

关于印发《< 山东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

硕士学位工作细则>补充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 山东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细则>补充办法》业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九年三月十二日

 

 

 

 

 

《山东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

硕士学位工作细则》补充办法

 

为保证我校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顺利进行,规范管理授予学位工作,在《山东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细则》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一、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每年3月或9月在培养单位办理报名缴费手续每年3月份由学校统一办理注册手续。

二、同等学力跨学科申请硕士学位人员须根据培养方案要求补修本科课程,所需费用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收取。

三、“马克思主义理论”、“外国语”的教学及考试由全校统一组织,其它课程教学和考试工作由培养单位组织实施。有关教学档案由培养单位管理、存档。

违反考试纪律者,所考课程成绩按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参照在校研究生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报名参加外国语水平考试和学科综合水平考试者,必须符合国务院学位办规定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的资格。

五、申请转专业者一般应在开题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同意、培养单位分管领导签字,报研究生院审批后方可转专业。转专业后执行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
六、论文开题工作由各培养单位负责。申请人需通过全国外国语水平考试和学位课考试,原则上修满学分后,方可进行论文开题。

七、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做出成绩的认定要求为:提交一篇以上以第一作者正式发表的与所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刊号带有ISSNISBN),或出版学术专著一部(主编或副主编),或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证书(前三名)。如培养方案有更高要求,则按培养方案执行。其研究成果的学术性由导师鉴定,若研究生院审查时对其学术性有疑问,需由其培养单位学术分委员会进行审议

八、申请人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后,经培养单位和学校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合格,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九、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至学位论文答辩结束,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半。

十、对已获硕士学位者的有关材料,培养单位应按学校档案馆要求进行归档,同时按照规定将档案材料寄送已获硕士学位者所在单位人事部门。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主题词:研究生  同等学力  学位  工作细则  通知

山东大学学校办公室                  20093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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