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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关于调整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学习年限的通知(山大研字[2013]14号)
编辑:在职教育中心
浏览:
发布时间:2013-01-28
根据
国务院学位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有关规定的通知》(学位办[2011]57号),经我校研究决定,山东大学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习年限由原来的4年调整为5年。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5年内完成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否则,本次申请无效。
山 东 大 学
2013
年
1
月
28
日
山东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3
年1
月28
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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