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管理,保护相关人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我校办学声誉,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关于2012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经学校研究决定,在2012年6月27日所发公告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管理工作,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1.山东大学坚决落实国务院学位办文件规定精神,“除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在异地设置校区的招生单位外(且仅限在该校区所在地办学)”,禁止任何异地办学。
2.各研究生招生培养单位要切实做好排查清理工作,坚决杜绝任何单位、个人以“山东大学***培训中心”等名义开设研究生课程进修班。
3.各研究生招生培养单位如须开设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应严格按照学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4.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与社会培训机构等签署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合作协议或委托中介机构从事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招生等违法、违规活动。
5.未经山东大学批准,任何机构及个人均不得以山东大学名义从事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招生及相关宣传活动。
凡任何机构及个人有违反山东大学及本公告规定之行为,并侵害我校合法权益者,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举报监督电话:0531-88364523 0531-88364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