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在职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学位〔2013〕36号)多渠道培养造就高层次人才、规范管理、提高培养质量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各培养单位制定整改措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总体要求
第一条 学校坚持保证质量,服务需求的办学指导思想。为培养造就符合社会需求的高层次在职专业人才,开展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和在职申请临床医学博士、硕士专业学位管理工作。
第二条 学校坚持完善制度、规范程序、细化流程、明确要求、责任到人、加强监督、违规必究,不断提高在职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水平,努力实现我校在职教育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二、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三条 研究生院负责学校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和在职申请临床医学博士、硕士专业学位的日常管理与监督工作。各院、系、部、所、中心等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必须在学校组织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各培养单位承担本单位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和在职申请临床医学博士、硕士专业学位的具体管理工作和教学活动。各单位分管在职研究生教育工作的负责人是该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在职研究生教育工作的研究生秘书是具体责任人。
三、招生录取管理
第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政策统一制定每年的招生简章,各培养单位要加强在职研究生招生宣传的管理,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在招生工作中进行虚假、误导宣传,招生宣传材料应书面报送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公布。
第六条 学校实行规范招生、阳光招生,严禁任何单位委托中介机构组织或参与在职研究生的招生和教学活动。任何单位不得以“研究生”和“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如有大型企业、学校和政府机关确因工作需要,委托学校对其职工进行培训,培养单位必须报请学校批准,并签订学校统一制定的协议书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 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在职申请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人员,须参加国家组织的统一考试。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家政策,确定具体复试工作要求,培养单位严格按照学校要求认真组织复试工作。对通过复试拟录取人员,培养单位应网上公示不少于三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核上报国家。
第八条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应按照国家要求通过全国同力信息平台报名,学校组织资格审查和指纹、图像采集,正式注册成功后,学校统一上网公示资格审查通过人员名单。
第九条 被我校录取的人员,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培养单位办理报到手续,各培养单位将注册报到人员名单报研究生院备案。各培养单位办理报到手续时须严格进行资格审查,对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弄虚造假者一律不予注册。
四、培养过程管理
第十条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外语和学科综合水平考试,要在国家及学校规定的年限内进行,每年按照国家规定时间,通过全国同力信息平台进行报名、缴费、考试。
第十一条 各培养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和在职申请临床医学博士、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专业学位培养方案应参照教指委各分委员会的模板制订。根据国家规定,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人员,在校学习时间,不得少于半年或500学时。
第十二条 按照培养方案要求,研究生院统一组织公共课的考试和成绩录入工作。各培养单位负责培养方案其余课程的考试和成绩录入工作,具体考试计划和时间须报送研究生院。
第十三条 研究生导师是在职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所指导的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导师要与学生加强联系,保证基本的指导论文写作时间,特别在学术道德方面,要严格把好学位论文质量关。
五、学位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 研究生院对申请论文开题、论文答辩的人员,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核,对达不到资格审核要求的,一律不准进入论文开题和论文答辩程序。
第十五条 申请论文答辩人员通过资格审核后,研究生院向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审核合格人员名单,按学校有关规定及程序进行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工作。
六、信息公开与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依托研究生院管理信息系统,对在职人员的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管。
第十七条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应按程序要求及时将各类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学校统一对有关招生录取、资格审查和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进行网上公示。
第十八条 学校定期组织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和在职申请临床医学博士、硕士专业学位工作检查,重点检查各培养单位有关工作的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有效,管理过程是否严格规范,管理人员责任是否具体落实。
七、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及山东省物价局有关在职研究生收费政策,在当年招生简章中将予以明示。各培养单位需要调整学费时,必须在省物价局备案标准内进行,并提交书面申请,报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为方便学生缴纳学费,学校财务部收费以网银交费为主,通过网银缴费可直接导入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特殊情况采用培养单位收费方式,但要即时录入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