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文件
山大研字〔2014〕84号
关于印发《山东大学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
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办法》的通知
各培养单位:
《山东大学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办法》业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 东 大 学
2014年11月19日
山东大学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
申请博士学位办法
为多渠道培养高层次人才,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创新国家建设人才的需要,做好我校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在职申请博士学位(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学位〔2013〕36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修订本办法。
一、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应具有的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心健康。
(二)申请人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已获硕士学位专业与所申请的博士学位专业在同一个一级学科内。
(三)申请人近五年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的学术专著,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具体条件如下:
1.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申请人须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CSSCI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
(2)作为第一作者在CSSCI期刊上至少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 篇,且具有以下条件中的任意一项:①主持省部级以上非自筹经费科研项目;②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的前3位,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前2位,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首位)。
(3)作为第一作者在CSSCI期刊上至少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 篇,且具有下列条件中的任意两项:①独立出版过学术专著;②主持省部级以上非自筹经费科研项目;③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同上)。
2.理、工、医领域的申请人须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EI收录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
(2)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EI收录期刊上至少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且具有下列条件中的任意一项:①主持省部级以上非自筹经费科研项目;②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国家级科研成果奖的前5位,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前3位,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前2位,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首位)。
(3)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EI收录期刊上至少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且具有下列条件中的任意两项:①独立撰写出版学术专著;②主持省部级以上非自筹经费科研项目;③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同上)。
二、资格审查程序
(一)具有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可在每年11月向我校各博士研究生培养单位提出博士学位资格审查申请,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对申请人材料和资格进行审核,并将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及所有申报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研究生院。
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硕士学位证书和硕士学历证明三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2.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出版的专著和科研成果获奖证书、主持省部级以上非自筹经费科研项目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并由所在工作单位负责人审查后,在复印件上签字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
3.《山东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资格审查表》两份;
4. 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填写《山东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专家推荐书》(加印密封),其中至少有一位是博士生指导教师;
5.《山东大学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人员所在单位推荐书》(2份密封加印),对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做出如实鉴定。
(二)研究生院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常委会讨论决定。
(三)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网上公示。
三、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一)对申请人完成本职工作,在教学、科研和专门技术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二)对申请人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具体要求如下:
1.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应及时到接受申请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办理课程学习及考试等事宜。博士学位课程学习、考试科目及要求与我校相应学科、专业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基本相同。
2.申请人如在科学研究上有重要发现和已发表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或在专门技术上有重大的发明与创造,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分委员会同意,可申请免修或免考部分相关课程,但相应的课程学费不予减免。申请免考者须提供有关的出版著作、发明、成果鉴定、奖励等材料,报研究生院备案。
3.课程学习及考试须在资格审查通过之日起一年内完成。
4. 申请人进入学习、研究阶段后,达到我校当年对相应学科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方可申请论文答辩。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1.论文要求及科研工作
(1)申请人必须到相关博士生培养单位,在指定的博士生导师的指导下,参加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与论文相关的科研工作。
(2)申请人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了创造性的成果。
(3)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提出申请,并附上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材料,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4)理学、工学、医学博士学位论文须用中、英文撰写,文科博士学位论文鼓励用中、英文撰写。
2.论文评阅
(1)学位论文应由不少于五名博士生指导教师作为评阅人进行评阅,其中至少有三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
(2)申请人应在规定日期内,将三份论文送交学位办进行校外专家匿名评阅,其它论文评阅由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通过后方可组织答辩。
(3)申请人的指导教师和推荐人不能聘为论文评阅人。
3.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七名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四人是博士生指导教师,至少有二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指导教师和推荐人不能聘为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选须先得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认可。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一个月前,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并有详细记录。
(3)论文答辩未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再重新答辩者,可申请在半年后至两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者或逾期未重新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四、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经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授予学位人员的姓名及其博士论文题目等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经三个月的争议期后颁发学位证书。
五、管理和监督
(一)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学科、专业须完整培养过一届博士生;导师应为我校当年有招生资格的专职博士生导师。
(二)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自资格审查通过后至学位论文答辩期限为1至4年。
(三)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后,应按照规定到财务部门交纳费用。已办理缴费手续的申请人,若申请博士学位期间由于本人原因不能完成学位申请过程,其交纳的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四)申请人在向我校申请博士学位期间,不得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五)在申请过程中,如发现申请材料或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学校将根据规定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并书面通知本人,情节严重的将通报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已授予学位者,报校学位委员会撤销其学位。
(六)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属于研究生非学历教育,获得学位者只颁发博士学位证书,学位证书单独编号。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山东大学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办法》(山大研字〔2009〕86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山东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专家推荐书
(2014)
2.山东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资格审查表
(2014)
3.山东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所在工作
单位推荐书
山东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专家推荐书(2014).doc
山东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资格审查表(2014).doc
山东大学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人员所在单位推荐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