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职临床医师申请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的管理,保证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具有授予博士专业学位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授权学科、专业,均可对符合条件的在职临床医师授予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第二章 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三条 申请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应具备以下
条件:
(一)具有医师执业证书的在职临床医师;
(二)获临床医学、口腔临床医学硕士学位后,在相应专业从事临床工作三年及以上;
(三)已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二阶段合格证书(或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或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四)申请人应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绩。近五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包括共同第一或共同通讯作者)在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一篇(不包含增刊、摘要、会议论文)。
第四条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人,可向我校研究生院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硕士学位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二阶段合格证书(或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或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山东大学在职临床医师申请医学博士专业学位资格审查表》;
(六)发表学术论文原件(SCI论文尚需检索报告)及复印件。
第五条 学校于规定时间公布下一年度招生简章,并受理申请事宜。申请人通过全国医学博士外语统考,并通过复试确定录取后可进入课程学习及学位申请阶段;
第六条 申请人应达到《山东大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课程学习要求、修满规定学分,经导师同意方可进行学位论文开题。开题至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不少于一年;
第七条 申请人应在导师指导下完成至少一年以上脱产进行临床技能及科研能力训练;并在本学科或相近学科进行不少于一年的临床轮转;
第八条 申请人在提出学位论文答辩前,须完成培养方案中要求的临床技能考核及学术成果发表;
第九条 申请人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经导师同意、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提交答辩申请时需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一)学业成绩考核表;
(二)学位论文工作计划表;
(三)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二阶段合格证书(或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或临床技能考核成绩;
(四)申请人作为第一作者、山东大学作为第一作者单位正式发表的学术成果。
(五)两位临床医学、口腔医学教授或主任医师推荐书,其中一位应是我校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十条 全国医学博士外语统考成绩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自录取注册之日起至学位论文答辩年限最长为六年;申请人须在全国医学博士外语统考有效期内提交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工作按学校有关文件及要求执行。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第三章 其 他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我校申请学位期间,不得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依据《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的试行办法》(学位〔2015〕10号)、《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学位〔1998〕6号)及《口腔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学位〔1999〕36号)相关内容制定。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政策为准。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山大研字〔2009〕84号文有关规定同时废止,本文件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山 东 大 学
2018年2月5日